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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8 10月 2018 02:14

业务过程控制及其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业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融和工程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工程担保业务程序为:工程担保申请——工程担保受理——工程担保项目调查——工程担保审核——签定委托担保合同(投标担保除外)——收取保费及保证金(投标保函免除保证金)——保费交财务部、开发票——落实反担保措施——送资料到银行(公司保函除外)——银行/公司出保函——担保期间管理——续保——保函终止、退保函——工程担保评价——担保档案归档
 
第三章 担保申请
 
第四条 担保申请人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并向融和工程担保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企业营业执照   合法企业
2        企业情况介绍   真实有效
3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项目要求
4        财务状况       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
5        履约情况       三年内有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纪录
6        招标文件       符合规定、真实有效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
1、所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但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第四章 工程担保受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两天内在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完备审查,审查
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工程担保资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写明收件明细,然后将其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后装订成册。
 
第五章 担保项目调查
 
第六条  由项目经理A、B角组成担保项目调查小组对工程项目、工程担保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工程担保综合情况调查表》,编写《工程担保情况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调查小组的调查意见,交由工程担保部负责人初审,初审通过的,交由公司风险审核部门审批。

第六章 工程担保审核
 
第七条  对于担保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担保项目,由风险部审核员(包括经济审核员和法律审核员)进行审核,然后交由风险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最后由公司业务总监、总经理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向银行递送工程担保资料,如为公司担保项目,直接向客户出具公司保函。
 
第八条  对于担保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项目,风险审核员(包括经济审核员和法
律审核员)进行初步审核后,由风险部门负责人、工程担保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组成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评审通过后,由总裁最后签字确认,向银行递送工程担保资料,如为公司担保项目,直接向客户出具公司保函。
以上各部门审核意见均需填在《工程担保评审表》内。

第七章 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在项目担保审查通过后,融和工程担保公司和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委托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合同正式签署前,由申请人先对合同空白内容进行填写,然后由法律审核员/法律顾问对相应的《委托担保合同》和分《反担保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再由申请人和融和工程担保公司签署。合同签署后,工程担保部填写《工程担保合同登记表》。
 
第八章  收取保费
 
第十条 保费一般按照担保金额乘以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收取应综合担保项目情况、申请人情况和工程担保市场情况综合核定,既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情势变化体现灵活性。

第九章 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融和工程担保要求委托人提供不低于保函金额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抵押、质押和第三人保证。保证金数额占反担保额的比例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如为保证金担保的,应落实到公司保证金帐户(公司担保项目或银行担保项目)或银行保证金帐户(银行保函);
如为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质押的,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章 报送资料和出具保函

第十三条 如为公司保函,则融和工程担保出具保函的程序:
1、委托人和融和工程担保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2、委托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其它反担保方式的签订《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纳保费;
4、融和工程担保出具保函。保函出具前,应交由公司法律审核人员对保函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核通过后,再将保函盖章。
保函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由其出具收条,另一份由公司留底。
 
第十四条 如为银行保函,则在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后,由项目经理向银行报送资料。
银行同意担保后,业务经理带客户向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出具保函,再由业务经理复印一份到公司留底,将保函原件送申请人,由其出具收条,。
 
第十一章 担保期间的管理
 
第十五条  融和工程担保将对担保的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措施。必要时融和工程担保可以向委托人提供资金和专业人员的支持,协助其按合同要求履约,避免项目出现损失和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 保后跟踪监管方式分为定期跟踪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由相应的项目经理或者风险管理部人员执行。跟踪监管后,应填写《保后跟踪监管项目一览表》,以利于公司掌控工程担保保后基本情况。
跟踪监管后,应填写跟踪监管意见,分为正常、预警和危险三个级别,相应地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章 续保

第十七条 如申请人针对融和工程担保已担保项目需要续保的,应填写《保函延期申请书》,融和工程担保针对项目履行情况、申请人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要求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后,出具保函或向银行报送资料。
 
第十三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八条 如项目出现受益人索赔情况,根据受益人的索赔书,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理培调查,填写《工程担保理赔调查表》,编写《工程担保理赔调查报告》。向受益人代偿。
代偿后,向被担保人发出《代偿通知书》和《追偿通知书》,要求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发布于 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