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主要风险分析及其控制办法
(一)来自客户履约能力的风险及其控制
客户履约能力风险主要表现:客户法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健全,企业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承建要求、企业财务状况不佳、企业承建经验不丰富等。
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担保公司代偿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具体工作如下:
l、担保申请人法律主体资格的调查: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卡、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章程和资质等级等。
2、企业特性及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的调查:包括过去的经验、荣誉、组织和管理信息、行业及竞争对手情况、经济实力、经营业绩等。
3、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通过现场勘察角、核对实物,人员走访、了解以往的工程记录、在建工程的履约记录等方法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
4、投保人的承建能力,即该企业为该项工程在人、财、物方面所做的准备是否到位。
5、通过第三方的调查:通过对建设主管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和法院等单位的走访,进一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本司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对企业履约能力进行打分,确定企业履约能力的等级,确定是否承保。
(二)过程控制风险及其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疏于调查和缺少与施工监理机构的信息交流,使得保证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本来有可能及时解决或制止的违约现象变为代偿的现实。
施工监理单位是工程施工中联系业主与施工单位最重要的桥梁,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直接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重要履约因素出具权威性的意见,这些意见为担保公司了解施工情况、过程风险以及出现风险后的取证、理赔损失的确认等环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与担保的有效组合,可以切实地为各参与主体构成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的防火墙。
因此,建议公司派专员去施工现场,征询监理公司意见,参加相关工程例会,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反担保措施风险及其控制
当承包商发生不可避免的违约时,由于反担保措施的设置不当、处置不力,使担保公司本来能够转移的损失变为由自己承担。
控制:通过对保证金、财产抵押、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第三方保证等项目的组合,尽可能地提高担保申请人的违约成本,避免主观违约的风险。
成功的反担保措施的设置通过把握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避免被担保人的道德风险,而一旦违约情况发生,就可以通过对反担保物的处置把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降至最低。
(四)人力资源风险
一方面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或是培训和学习的不足,使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项目无法完成;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给担保公司带来的管理风险。
控制措施:建议公司实行尽职调查双人落实制度,即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查至少由项目经理A角和产品经理B角二人分别进行、同时完成,A角、B角从不同的角度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A、B角独立评审制度降低了由于项目经理人为因素或道德缺失造成的调查失实的风险。
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工程担保法律知识略论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支付担保。以下简要介绍:
(一)工程担保基本概念(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1、投标担保概念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或中标后不提供履约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履约担保概念
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或者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分为许多种:
第一种是综合履约担保,也就是说,只要被保证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未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如质量不合格、未按时完工等,保证人就承担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的保证责任。
第二种是单项履约担保,主要包括:
A、质量保证担保 也就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
B、完工担保:是指保证人保证承包商按照计划完工的担保。
C、保修担保:是指保证人保证承包商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
D、预付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保证承包商将业主预付款应用于工程前期建设的担保,该保函由施工承包方向业主支付,一般情况下,在开工后,业主(甲方)一般向承包商提供工程30%左右的预付款,以利于工程推进,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担心承包商不把预付款用在工程上,或出现滥用情况,这是,其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以防止上述事件发生。
另外还有一种担保,实际在工程采购中经常发生,就是供货商履约担保,这种担保是保证人保证供货商按照供货合同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担保。保证货物按时交货,保证质量、保证保修等。
3、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概念
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或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常见的支付担保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业主向承包商提交的支付担保,这种担保中,保证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种是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支付担保,由保证人保证承包商能按时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工程款;
第三种是承包商向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支付担保,由保证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
第四种是承包商或者发包方向建筑工人提供的工资支付担保,保证承包商或发包方(业主)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
4、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银行为其提供承诺限额内该项目施工所需信贷支持的一种法律文书。
信贷证明业务适用于参加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企业。
信贷证明业务之特点为,有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作用,一般是广东省外招投标(如陕西、云南)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施工企业)提交的,信贷证明提供后,就可参加投标,以后无须提供履约保函。
(二)工程担保最高金额、担保期限(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1、投标担保最高金额、担保期限
根据现行国家和深圳市法律规定,投标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不超过80万元。
现行实践做法一般按投标总价2%计算,如计算超出80万元,则按80万确定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至日后28天。投标有效期截至日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规定。
2、履约担保最高金额、担保期限
根据现行国家和深圳市法律规定,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中标价格的10%,但采取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5%。
现行操作中,除上述规定外,如中标价与标底之间差额超过中标价10%或15%(最低中标法)的,很多采取差额担保方式,也就是担保金额为中标价和标底之间的差额。
根据现行法律,担保期限的截至期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但根据深圳市规定,担保期限的截至期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现行深圳操作一般根据深圳规定操作。
3、支付担保最高金额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一般为对开,承包商向业主开履约保函的同时,业主也向承包商开支付保函,支付担保金额和履约担保金额一般相等。
支付保函的截至日一般为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
所以,相对来说,支付保函期限更长,风险更大。
4、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之金额一般为中标价格的10%,最高不超过中标价格的30%。信贷证明之期限一般为工期加30天,最高不超过3年。
(三)工程担保方式(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部规定,工程担保可以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就是说担保权人必须先找被保证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经过诉讼、仲裁以致执行等手段,被保证人还是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责任。
所谓连带保证,就是担保权人既可要求被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可主张被保证人对担保权人的抗辩权。
但在深圳市,已经明显排除了适用一般保证责任,虽然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但也明确规定深圳工程担保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担保。这种保证实际上是一种独立保证,也就是说,只要担保权人按照保函上的约定条件提供相应证明,保证人就不问被保证人是否真实履行相应义务,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独立保证中,保证人不得介入保证人和担保权人的基础关系,不得主张保函外的任何抗辩。
目前,在深圳中实践操作的都是独立保证。否则,建设局不备案,也就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担保形式和担保人资格(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目前,在深圳市,担保形式有:现金保证金担保,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票、保付支票(如东莞准许),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在东莞等地方)。
可见,目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如在东莞)。
这里需要特别说一下公司保函,很多地方的施工企业和工程甲方关系好,甲方只要求开具担保公司投标、履约、支付保函,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一般收费标准较低,一般只有万分之八至千分之三,而银行履约、支付保函一般要达到百分之二至三左右。这一块业务市场很大,公司领导可以考虑开拓该项业务,但要注意选择实力比较强的被担保企业。
(五)担保责任(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1、担保责任发生条件
(1)投标保函保证责任发生条件,出现如下任一种情况,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第二、被保证人在中标后拒绝或不能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被保证人在中标后拒绝或者不能提供履约担保。
(2)履约保函保证责任发生条件
保证人收到工程监理公司和受益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索赔通知。
(3)支付保函保证责任发生条件
保证人收到受益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索赔通知。
(4)信贷证明法律责任发生条件
保证人在承包方无力进行承包,需要信贷支持。
2、具体担保责任
(1)投标担保担保责任
从理论上,投标担保责任为:在最高保证金额内,
A、 招标人重新招标费用;或
B、 支付中标价与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
C、 支付投标保证金。
现在深圳操作是,受益人要求保证人直接支付投标担保金额。
(2)履约担保担保责任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A、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C、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的操作,一般为:受益人向保证人要求支付赔偿金,当然,赔偿金不超过最高保证金额。
(3)支付保函保证责任
支付被保证人未支付的款项,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
(4)信贷证明保证责任
为承包方提供信贷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当然,发生提供信贷的可能性极其之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业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融和工程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工程担保业务程序为:工程担保申请——工程担保受理——工程担保项目调查——工程担保审核——签定委托担保合同(投标担保除外)——收取保费及保证金(投标保函免除保证金)——保费交财务部、开发票——落实反担保措施——送资料到银行(公司保函除外)——银行/公司出保函——担保期间管理——续保——保函终止、退保函——工程担保评价——担保档案归档
第三章 担保申请
第四条 担保申请人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并向融和工程担保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企业营业执照 合法企业
2 企业情况介绍 真实有效
3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项目要求
4 财务状况 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
5 履约情况 三年内有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纪录
6 招标文件 符合规定、真实有效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
1、所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但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第四章 工程担保受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两天内在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完备审查,审查
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工程担保资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写明收件明细,然后将其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后装订成册。
第五章 担保项目调查
第六条 由项目经理A、B角组成担保项目调查小组对工程项目、工程担保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工程担保综合情况调查表》,编写《工程担保情况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调查小组的调查意见,交由工程担保部负责人初审,初审通过的,交由公司风险审核部门审批。
第六章 工程担保审核
第七条 对于担保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担保项目,由风险部审核员(包括经济审核员和法律审核员)进行审核,然后交由风险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最后由公司业务总监、总经理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向银行递送工程担保资料,如为公司担保项目,直接向客户出具公司保函。
第八条 对于担保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项目,风险审核员(包括经济审核员和法
律审核员)进行初步审核后,由风险部门负责人、工程担保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组成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评审通过后,由总裁最后签字确认,向银行递送工程担保资料,如为公司担保项目,直接向客户出具公司保函。
以上各部门审核意见均需填在《工程担保评审表》内。
第七章 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在项目担保审查通过后,融和工程担保公司和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委托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合同正式签署前,由申请人先对合同空白内容进行填写,然后由法律审核员/法律顾问对相应的《委托担保合同》和分《反担保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再由申请人和融和工程担保公司签署。合同签署后,工程担保部填写《工程担保合同登记表》。
第八章 收取保费
第十条 保费一般按照担保金额乘以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收取应综合担保项目情况、申请人情况和工程担保市场情况综合核定,既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情势变化体现灵活性。
第九章 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融和工程担保要求委托人提供不低于保函金额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抵押、质押和第三人保证。保证金数额占反担保额的比例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如为保证金担保的,应落实到公司保证金帐户(公司担保项目或银行担保项目)或银行保证金帐户(银行保函);
如为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质押的,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章 报送资料和出具保函
第十三条 如为公司保函,则融和工程担保出具保函的程序:
1、委托人和融和工程担保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2、委托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其它反担保方式的签订《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纳保费;
4、融和工程担保出具保函。保函出具前,应交由公司法律审核人员对保函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核通过后,再将保函盖章。
保函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由其出具收条,另一份由公司留底。
第十四条 如为银行保函,则在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后,由项目经理向银行报送资料。
银行同意担保后,业务经理带客户向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出具保函,再由业务经理复印一份到公司留底,将保函原件送申请人,由其出具收条,。
第十一章 担保期间的管理
第十五条 融和工程担保将对担保的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措施。必要时融和工程担保可以向委托人提供资金和专业人员的支持,协助其按合同要求履约,避免项目出现损失和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 保后跟踪监管方式分为定期跟踪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由相应的项目经理或者风险管理部人员执行。跟踪监管后,应填写《保后跟踪监管项目一览表》,以利于公司掌控工程担保保后基本情况。
跟踪监管后,应填写跟踪监管意见,分为正常、预警和危险三个级别,相应地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章 续保
第十七条 如申请人针对融和工程担保已担保项目需要续保的,应填写《保函延期申请书》,融和工程担保针对项目履行情况、申请人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要求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后,出具保函或向银行报送资料。
第十三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八条 如项目出现受益人索赔情况,根据受益人的索赔书,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理培调查,填写《工程担保理赔调查表》,编写《工程担保理赔调查报告》。向受益人代偿。
代偿后,向被担保人发出《代偿通知书》和《追偿通知书》,要求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
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 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 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 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自然人。前者作为保证人,不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保证人条件,贷款银行不予接受;作为反担保保证人,本公司在审查和认定上应极为慎重。后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民营中小企业反担保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证(卡);
(二)通过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罚记录;
(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与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
(一)国家各级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
(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
(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
(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六)审查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
(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 本公司要与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保证人就单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定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二节 反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 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
(一)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
(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
(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六)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七)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八)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执照》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抵押时,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
(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租赁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 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产可以设定抵押。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二)交通运输工具;
(三)办公用品;
(四)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
(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
(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
(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
(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二)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三)支付《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偿前款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 反担保质押
第三十七条 反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以司占有,为本公司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
(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二)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三)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
(四)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 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一)动产
1.易变现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
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权利(益)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
3.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冠名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管理权、收益权等。
第四十一条 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质物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物的权属期间;
(二)质物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
(三)质物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
(四)有关质物的保险单;
(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可以出质的文件依据;
(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
(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出质的证明。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之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质物进行下列审查:
(一)质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质物的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实际;
(三)有价单证出单银行签字盖章的确认证明;
(四)质物的变现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以可挂失的有价单证出质的,应办理止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质物应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本公实现债权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本公司可以按照《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四十六条 质物的收管与返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签定《反担保质押合同》后,质物交由本公司负责验收和登记;
(二)质押期间,本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和权利单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或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质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办理出质手续。
第四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而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可依法将质物变现,偿还本公司全部债权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质押的规定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针对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担保对象缺乏符合条件的反担保物的现实情况,本公司可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反担保方式之外,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创设各种商业化反担保措施,以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五十条 创设反担保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应保证反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可与被担保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而由本公司代为偿债后,被担保企业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资产转让本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五十二条 对具有良好发展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如确无有效的反担保可提供,本公司可采用财务监控作为反担保措施:
(一)共管帐户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建立双印鉴共管帐户,控制进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证所担保的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财务派驻
本公司可派出财务人员进驻被担保企业,全面控制企业财务,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销售的同时,直接参与管理企业财务,保证企业按期还款。
(三)财务监控
本公司可直接监控企业的经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调控经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证企业按期履约。
第三章 反担保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资产评估,系指以抵(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经济活动发生时,本公司评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抵(质)押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方法,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市场价值、抵(质)押价值、变现能力进行的综合评定的测算,以设定价值充分、有效的反担保组合方案,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凡委托本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反担保抵(质)押物的价值必须经过本公司评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有或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物设定抵(质)押。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评审部门为反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操作部门,法律监管部协助评审部门做好抵(质)押物的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公司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二)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抵(质)押物价值的取得,一般以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主。
对于企业提供的重要的反担保资产,如评审人员认为自评无把握,可委托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掌握确切的变现价值。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有合法资质、评估经验丰富并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进行抵(质)物价值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自担。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评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完成对反担保资产的检查、核实和确定价值的工作,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行事,不屈从于任何单位和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十条 按照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资产评估计价标准,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可分为收益法、重置法和清算法等。在检查抵(质)押物并确定价值时,评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法。
第六十一条 在项目监管阶段,法律监管部应会同评审部门定期检查反担保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测试评估结果,以掌握反担保物确切的价值量。
第六十二条 评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反担保物价值量的评估和确定工作后,应将调查中搜集的有关材料和评估报告及时归档保存,作为以后对抵(质)押物进行再评定、管理以至变现的依据。
第四章 反担保资产的登记、保险和公证
第六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后,应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反担保抵(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接受的企业反担保资产中仅有少数可以办理登记。法律监管部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抵(质)押物办理登记,对在担保期间具备登记条件的抵(质)押物补办登记手续,以加强对公司反担保资产的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与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六十五条 登记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质)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
(四)以企业设备或其他动产抵(质)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登记部门为证券登记机构;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益)质押的,其管理部门为出质登记部门。
(六)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如当事人自愿办理抵(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六十六条 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房地产抵押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证;
2.反担保合同及主合同;
3.抵押物评估值的书面证明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的书面证明;
4.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6.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7.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
8.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
(二)办理动产抵(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动产抵(质)押物登记申请书;
2.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和主合同;
3.有关动产抵(质)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有关动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5.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书。
(三)权利质押登记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权利凭证或证明性文件;
2.权利价值的评估报告;
3.有关合同,包括反担保质押合同和主合同;
4.反担保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
第六十七条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终止后,法律监管部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在保险公司可投保的资产范围内,公司法律监管部对有必要办理保险的资产应要求企业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和有关权利证书由本公司收执。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应与财产保险品种齐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企业投保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七十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对已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该项合同公证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减少诉讼环节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应与市内的公证机构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并指定一家公证机构办理本公司合同公证,公证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五章 反担保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章所称反担保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项目监管阶段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财务核算及监控,在公司代偿后对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取得的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登记和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财务核算。
第七十三条 反担保资产管理分或有资产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两部分。
第一节 或有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从《反担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即为本公司的或有资产,纳入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的管理范畴。法律监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的现场检查、核实价值,防止出现价值贬损;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核算和监控。
第七十五条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签定后,法律监管部应将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权属凭证、有关资料、质物以及相关合同,分门别类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监管部应不定期自行检查反担保物权属凭证、质物和有关合同,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安全保管。
法律监管部应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项目反担保合同、权属凭证及质物的全面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监管工作,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到现场检查、核实反担保资产情况,保证反担保资产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稳定的价值量。
第七十八条 公司监管小组在项目监管中要重点核实抵押人所占管和使用的抵押物的形态和价值量变化,监督企业按《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法律监管部经办人员负责定期登记和统计在保项目资产种类和价值量,作为公司领导层决策依据。
第七十九条 监管小组若发现抵押物的数量、品质发生变化、价值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障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监管小组应要求其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发生转让、出租和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以及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监管小组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本公司抵押权。
第八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或有资产的财务管理,设置台帐进行核算,并对或有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及平衡。
第八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法律监管部转来的已生效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或有资产台帐,定期做好或有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对或有资产进行核算。
第八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法律监管部提交的《项目监管意见书》复印件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监控,《意见书》中应有反担保资产的占管情况及价值量的监管意见。
第八十三条 担保项目到期,反担保合同终止,法律监管部应协助企业办理反担保财产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解除担保通知单》;计划财务部据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办理反担保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节 实物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系指本公司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取得的、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执行而依法取得的各类反担保物、偿债物的统称;所称实物资产管理,系指本公司对该项资产的清理、统计、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营运作以及财务核算等事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该项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两部门相互配合,保证该项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实现最终变现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财产的损失。
第八十六条 对本公司依法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法律监管部收妥后应按项目分别各类财产逐项登记《反担保物及权证登记簿》和《偿债物及权证登记簿》,填制《反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送计划财务部。
第八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八条 法律监管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计划财务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对反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日常统计、检查、保管和维护工作,定期向公司上报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积极研究和制定实物资产的处置计划。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应建立定期帐实核对制度,每季度末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会同法律监管进行明细帐、登记簿和实物三方核对,做到帐、簿记载一致,帐实相符。
第六章 反担保资产的处置
第九十条 公司经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取得的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置,以其变现资金抵偿公司债权;反担保物变现超过本公司债权部分,应退还抵押人、出质人。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反担保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处置方案、联系处置渠道、商定处置价格、变现资金的回收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法律监管部应与市内有实力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拍卖公司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处置公司的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反担保物和偿债物中的权利凭证,可到相关机构和单位兑现;获得的权利(益),可在市场上以出租或转让方式变现。
第九十三条 反担保物和偿债物处置方式:
(一)行使反担保抵押权和质权,经与抵押人和出质人协商,以本办法第九十二条列明的处置渠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项资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和质权,法院判决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反担保资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本公司债权。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要求法院主持拍卖、变卖,或由本公司自行操作。
(三)可充分发掘网络资源的优势,利用本公司网站或其他有广泛影响和销售功能的网站,实施网上出售反担保物和偿债物。
(四)因公司经营需要而将担保物、偿债物转为本公司经营资产。
(五)因该项资产或权利暂时无法处置,或者能够继续增值,公司可自行组织经营和管理,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九十四条 折价受偿的方式有法院判决和双方协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对反担保物的折抵价值严格把关,以保护本公司权益。对于法院判决的折价反担保物,如法院判决估价过高,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双方协议的,除能随时变现的有价单证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才可同意。
第九十五条 在反担保物的处置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处置工作的进程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九十六条 对于公司取得处分权的反担保物,法律监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尽力在半年内予以处分;双方定期进行帐实核对,确保帐簿、帐实相符。
第九十七条 在反担保物以各种方式变现过程中,本公司应与协作银行相互配合,共同处置。反担保物变现后,按与协作银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本公司应得价款交至计划财务部。
处置结束后,法律监管部负责提交该项财产处置工作汇报,并将形成的所有材料分类汇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融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授权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各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分别由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经本制度第四条授权人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七条 印章启用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各类印章分别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部门印章专管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公司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分别由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保管或由其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员印章管理情况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公司办公室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年末经整理后交公司办公室归档。公司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分别整理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公司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审批程序,最终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后方可用印。
(四)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五)公司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按权限由相应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分别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签批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由公司统一印制“印章签批单”和“用印登记簿”。“印章签批单”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或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如须)签批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用印登记簿”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类别、印章专管人员签字、用印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印章专管人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并在《用印签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签批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公司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须经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证券事务代表两人共同携带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授权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印章的保管、使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